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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奖惩制度
作者:admin 更新时间:2023-01-03 09:40 点击量:1004

1、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、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对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有贡献的部门、个人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给予适当奖励:

——对安全生产技术有所发明创造、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;

——各级管理人员、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能积极履行安全职责,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;

——制止违章指挥、违章作业,避免事故发生者;

——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,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;

——对抢险救灾有功者;

——合格完成每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员工;

——在消防、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。

2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:

——事故责任者;

——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;

——违章违纪,情节严重,性质恶劣者;

——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,隐瞒或谎报事故者;

——事故发生后,不采取措施,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事故者;

——未完成每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员工;

——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;

——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;

——擅自挪用消防器材、损坏消防器材者。

3、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,精神奖励为辅。

4、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、责任大小,可处以罚款20~500元、赔偿损失的3~50%、降低工资、扣除奖金、没收押金。

5、性质特别严重、情节恶劣,触犯刑律者,追究法律责任。

6、经济处罚由有安全领导小组(安委会)提出,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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