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、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对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有贡献的部门、个人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给予适当奖励:
——对安全生产技术有所发明创造、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;
——各级管理人员、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能积极履行安全职责,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;
——制止违章指挥、违章作业,避免事故发生者;
——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,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;
——对抢险救灾有功者;
——合格完成每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员工;
——在消防、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。
2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:
——事故责任者;
——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;
——违章违纪,情节严重,性质恶劣者;
——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,隐瞒或谎报事故者;
——事故发生后,不采取措施,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事故者;
——未完成每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员工;
——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;
——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;
——擅自挪用消防器材、损坏消防器材者。
3、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,精神奖励为辅。
4、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、责任大小,可处以罚款20~500元、赔偿损失的3~50%、降低工资、扣除奖金、没收押金。
5、性质特别严重、情节恶劣,触犯刑律者,追究法律责任。
6、经济处罚由有安全领导小组(安委会)提出,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。